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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9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成为白羊赌博平台(该平台已被查处)代理并积极在微信朋友圈推广,通过收取发展的下线赌客赌资千分之四作为好处,从中牟利。经查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12日之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506元。现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退赃人民币950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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