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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吐鲁番市高昌区***路****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底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高某甲、马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组织不特定多人在高某某家中参加赌博,累计人数20人次以上,期间高某某、高某甲等人从中抽头渔利。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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