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4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1********,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常熟市**新村**园**区**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7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高某某、袁某某、沈某某组织不特定人员数百人在“中至常熟麻将”APP内进行赌博,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采用收取台费等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13万余元、收取“基金费”人民币13万余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高某某、袁某某、沈某某组织不特定人员数百人在“中至常熟麻将”APP内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进行资金结算,三人通过平台返利方式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2部勘验结束后发还被不起诉人。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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