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镇**村,2019年0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1日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2019年3月至8月期间,利用微信号“gg1015109840”(微信昵称“阿鹏客服号”、“情苦”)及备用微信号“lovexixi20120512”通过互联网微信与其上线“星爷”(微信号jin5898ming)建立联系,高某某通过互联网由上线“星爷”获取赌博平台的网址链接并将此链接提供给其发展的“下线”微信号“wxid_Orvjudqvvryq22”(昵称“香香辣百度酒楼18782427244”)、微信号“jh290320374”(昵称“13371894头像是闲聊”)等16名“群主”,供“群主”分别召集人员参赌使用。高某某控制赌博平台输赢赔率,从中非法收取提供、控制赌博平台的费用10000-12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材料中高某某的上线“星爷”及下线“群主”均没有找到,高某某发送的赌博平台的网址链接无法打开,非法获利金额无法准确确认,发送赌博网址链接的数量无法确认,因此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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