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楼**门**号。2018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20年1月6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再次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底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邱柳线左岸公园东侧厂区的平房内,无证开设游戏厅,并在游戏厅中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32台(46个把位),以回购玩家赢得的游戏币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游戏厅内的游戏机具有赌博机性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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