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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武汉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为武汉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2019年8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足球世界杯期问至2019年4月期间,周某某(已起诉)通过宋某某(已起诉)从一外号“A后”的台湾人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代理账号“wv***”,并在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号开设“**吧”赌博场所(属江岸区公安分局**街派出所管辖),招揽赌博人员用该账号登陆赌博网站下注赌球,自己和宋某某从该账号的总投注金额中抽头获利。另周某某还用该代理账号下设玩家账号,不仅通过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招揽赌博人员谢某某(已行政处罚)登陆皇冠赌博网站下注赌球,还和高某某直接接受谢某某的赌球投注,并按六、四分成的比例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谢某某用玩家账号“mju***”从2019年2月25日至4月21日总投注量共计人民币1017760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及高某某接受谢某某直接投注金额1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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