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组建乡聊群,组织曹某某等人在“**局”APP上以“十三张”的形式赌博,每局收取5元房费,累计赌资9万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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