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24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学校,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2014122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申庄街开设赌场案),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47日,因赌博(智博汽车租赁门市开设赌场案)被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101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魏某某、牛某某等人开设的邢台市大梁庄维多利亚附近赌场、静致苑小区附近赌场、智博汽车租赁门市附近赌场、邢台市燃料公司地下室赌场、邯郸路口附近赌场、大清花饺子馆附近赌场、邢台市开发区分局仓库赌场、围寨河北岸赌场、金水湾附近赌场、绿洲商务酒店附近赌场、申庄街裤袋面馆附近赌场、乐图网吧附近赌场、永康城市花园附近赌场、米其林赌场中长期从事一般性事务工作,为赌场的开设提供其他直接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