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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商州区**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王某丙(另案处理)涉嫌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1月3日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董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追加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商丹园区**工程由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对外公开招标,张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借用陕西*甲公司、陕西*乙公司、榆林**公司、陕西*丙公司、陕西*丁公司、陕西*戊公司共6家建筑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并指使其工程资料员何某某为6家建筑公司制作标书,何某某通过该项目招标代理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董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制作6份标书,后何某某支付给董某某8000元现金,高某某分得4000元。嗣后通过评标程序,陕西*甲公司顺利中标,张某甲借用该公司资质于2016年3月22日与商丹园区电动客车整装生产线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7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帮助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但犯罪数额未达立案追诉标准,因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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