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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路,住柳林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偿还欠高继珍款项20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甲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2017年10月27日高继珍申请强制执行后,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因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16日高继珍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在执行期间,高某甲收入1178600元、路虎揽胜车等财产,但仍未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9月12日高某甲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 9月15日偿还了高继珍欠款。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不起诉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偿还被害人欠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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