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路*号。2019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我市大涌镇经营一洗水厂。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拖欠鲁某某等十二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8210元。经中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关闭手机逃匿。
2019年8月27日,公安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家属已代为支付上述拖欠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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