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经营武陵区**预制管道厂期间,共拖欠员工于某某等四名工人工资共计63838元。2019年10月份,高某某采取关机和变更电话号码的方式逃避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11月19日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高某某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七日之内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高某某未按照指令书支付到位,仅于同年11月27日给黄某某支付了15000元工资。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高某某立案侦查。2020年1月24日高某某支付于某某2000元工资,李某某4000元工资、王某某4000元工资,剩余所欠工资共计38838元。
2020年4月2日,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于次日将剩余所欠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材料、户籍资料、工资结算表、欠条、谅解书、收条、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支付剩余拖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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