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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路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 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4日补查重报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9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从冒某某手中承包了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三期E10、E11号楼的整体土建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10月份竣工。施工期间,高某某以工程承揽人的身份雇佣工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活,并负责发放其雇佣工人的工资。2013年施工后,高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当年工人工资,拖欠姜某某、索某某、王某某等九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46,583元。2017年1月12日、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10日,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监察局分别以短信、现场送达方式向高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某某在明知劳动监察局对其下达决定书后,仍采取逃跑、藏匿的方式,躲避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1月11日高某某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抓获。

经协调,2019年1月15日,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三期工程一标段项目总承包单位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拖欠的九名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被不起人高某某下达的整改指令书符合《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下达的该限期整改指令书效力存在疑问。故公安机关认定高某某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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