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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区**花园**庭**幢**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邬超,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2019年8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孟某某(另作处理)系该公司股东,其中孟某某占股51%,担任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占股49%。2015年10月22日,高某某私自拉走**公司为山东**高清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清公司)加工的一批机械,次日孟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司停产,拖欠17名员工7月至10月工资共计304600元。同年10月23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向**公司出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结清员工工资。同年12月1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但孟某某以先起诉高清公司,待执行款到位后再支付员工工资为由未支付员工工资,高某某则明知**公司拖欠17名员工工资,仍逃避支付责任,不出面解决。2016年6月20日,孟某某协助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拍卖**公司设备,得款90000元,扣除评估费等费用后剩余86788元分配为员工工资。之后,孟某某一直与员工针对工资支付问题保持沟通,并代表**公司向山东省临**人民法院起诉高清公司。2016年6月6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将线索移送至东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同月30日立案侦查。2018年2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湛江市**大道**号**广场**栋**酒店**房将孟某某抓获。2018年2月24日,孟某某的家属向法院交纳剩余未支付员工工资共217812元并得到17名员工谅解。2019年3月27日18时55分,**车站派出所通过实名制购票信息,在**火车站第**候车室抓获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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