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海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路**号**小区**幢**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代表。曾某某等14名员工系该公司员工。该公司自2019年5月起至2019年9月份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曾某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591529.36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1日万宁市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公司在签收后,仍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在万宁市公安局无法联系到高某某配合调查的情况下,2020年4月9日,万宁市公安局依法将高某某网上追逃,高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八桥派出所抓获。抓获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于2020年6月2日将所拖欠的14名员工工资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员工的工资发放银行回执凭证等;
2.被害人张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有以下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之前全额支付拖欠的曾某某等14名员工的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张 杨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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