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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陇县**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9日因挪用特定款物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陇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担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挪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0061.53元(银行存款70000元和现金61.53元),上述款项用于归还高某某个人名下的**村集体贷款本金及利息70061.53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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