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组,现住该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安陆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安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1、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安陆市某养生会所转账至其账户的本应该用于该公司烟酒供应商陈某某结账的货款26550元挪为己用。2、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安陆市某养生会所转账至其账户的本应该用于该公司肉类供应商肖某甲(妻肖某乙)结账的货款12350元挪为己用。3、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安陆市某养生会所转账至其账户的本应该用于该公司鸡肉供应商谢某甲(夫谢某乙)结账的货款1850元挪为己用。4、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安陆市某养生会所转账至其账户的本应该用于该公司干货供应商何某某结账的货款19200元挪为己用。5、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安陆市某养生会所转账至其账户的本应该用于该公司卤货供应商邓某某结账的货款5800元挪为己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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