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70********,汉族,中专文化,逊克县**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住逊克县**家属楼**栋口**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逊克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逊克县**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8月20日成立,负责人于某某,合作社成员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合作社组建后分别由国家匹配600万元的农机设备和以合作社的农机装备抵押物在黑龙江省**银行办理400万元贷款。同时,该合作社自筹资金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存到县财政局专户作为风险保证金,另外100万元为合作社的场地和库房建设费并由县农机局管理。自筹资金200万元中于某某出资60万元,张某某、徐某某出资40万元,王某甲出资40万元、高某某资60万元。该合作社将农机装备分配到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高某某五人四个车组,根据合作社章程和理事会议集体商定,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的管理模式分别管理使用机械设备。2011年6月7日,合作社及高某某等五名成员(即各车组)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县财政局签订保证按时偿还购置农机装备银行贷款的还款协议,并经逊克县公证处公证确认。2011年10月31日,高某某与嫩江县**农场的刘某甲、刘某乙签订约翰迪尔8270拖拉机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车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每台6万元,刘某甲一次性支付押金60万元。高某某收到60万元租金后,偿还其在入社时缴纳风险保证金和用于合作社场库房建设费的个人借款,其中偿还陈某某本金18万元、王某乙本金12万元、马某某本金10万元、曲某某10万元、商某某10万元。
2018年逊克县农机局对**合作社进行农机装备资产清查时总装备价值1214万元,2019年对**合作社进行农机装备资产核实总价值已经超过原值,2020年3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合作社农机装备明细表中显示**合作社的资产没有流失,高某某车组农机装备总价值323万元。
本院认为,该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举报(受案)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侦查机关立案时间为2020年4月8日,高某某用于偿还最后一笔借款时间为2012年4月份。侦查机关认定的60万元为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该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