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2年6月3日,高某某为获取钱财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收取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28480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一外号为“小弟”的男子使用,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和清洗跨境网络赌博资金。经查,高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2022年6月3日,交易流水达:40000元,其中转入:20000元,取出现金:20000元。其中受害人朱某某因电信诈骗向高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20000元。在收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时,高某某提供银行卡给“小弟”操作,高某某在旁边进行验卡等操作,并持银行卡到ATM机取20000元现金给“小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建议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