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辩护人董宇,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大庆油田**分公司抽油机配件盗走,藏匿在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提供的大庆油田**培训中心驾校库房院内,涉案物品总价值356,068.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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