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因土地纠纷产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吵打过程中高某某用柴棍打伤熊某某左手。经宣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和被害人系邻里关系,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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