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6195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乡**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蔓萍,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30日14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垃圾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与张某某因捡垃圾发生口角,后二人撕扯,期间高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其左侧桡骨远端(左手腕)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