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5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村**组**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仁和吃晚饭后,入住仁和区康佳旅社301房间。期间,被害人的手机微信提示音响,高某某提出查看罗某某手机,罗某某予以拒绝,二人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被害人罗某某无意将高某某的嘴巴抓出血,高某某遂将被害人按在床上,用拳头击打罗某某的鼻子、眼睛及面部。2019年9月22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伤者罗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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