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章丘**银行职工,户籍地、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周某某因阻止其女性朋友刘某某跳交谊舞未果,迁怒于交谊舞组织者宋某某、李某某。为发泄情绪,2019年9月20日、9月23日、9月25日,周某某三次至济南市章丘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宋某某家门口附近等处,通过张贴宣传单的方式辱骂宋某某等人。2019年9月25日21时许,周某某驾车第三次来到宋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木棍、斧子破坏窗户玻璃及大门后被宋某某丈夫于某某发现,于某某出门看到周某某遂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周某某持木棍及斧子将于某某脸部打伤,于某某返回并呼救。宋某某见状遂给李某某打电话求救,李某某从家中持一根半截扁担(长约一米)赶至于某某家,见到于某某脸部伤情安排其他村民送医院就医。其从于某某家出来寻找行凶人时发现周某某,见周某某掉头逃跑便上前追赶,追赶过程中周某某对李某某言语威胁并手持尖刀(长约二十公分)朝其舞划,李某某欲进行制止遂持扁担击打周某某头部和腿部,周某某继续逃跑,李某某持扁担击打其腿部将其打倒在地。村民高某某听到李某某呼救持一根木棍从家中出来。此时周某某手持尖刀起身,李某某和高某某让其扔掉尖刀,周某某仍持刀舞划,高某某用手中木棍击打周某某右手,将周某某所持尖刀打掉。周某某倒在地上停止反抗,两人未再动手。随后民警赶到,李某某和高某某将被制服的周某某交给民警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头部、右下肢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周某某骶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于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观上无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伤害的行为,其没有犯罪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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