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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芝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3********,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号,系烟台**中学教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鲁******白色奔驰B200轿车行至烟台市芝罘区**街道北侧的**停车场时,与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因行车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下车后朝继续向前行走的刘某某后背踹了一脚,将刘某某踹倒在地,致刘某某右手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手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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