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2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村**号楼*单元*楼*户,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20年3月22日23时30分许,在平顶山市**办事处**家园对面**炒鸡饭店内,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因言语不合发生矛盾,高某某用啤酒瓶将贾某某头部打伤。事发后高某某与贾某某先后报警。后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6月27日,高某某与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