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3********,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女)、伍某某等人在桃江县灰山港镇**KTV128包厢唱歌,被害人何某某与曹某某等人进来打招呼,打算一起玩一下,被害人何某某坐下后调戏在唱歌的刘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出面制止,双方发生冲突,被害人何某某先动手殴打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手持包厢内的玻璃茶杯将被害人何某某头部砸伤。当晚22时许,被害人何某某打电话要求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桃江县灰山港镇**大厦处理其被打伤事宜,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担心被害人何某某实施报复,遂请当地村干部王某某出面先行调解。王某某到场后劝解被害人何某某,被害人何某某坚持要求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场后,被害人何某某冲上前去拿手机打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头部十余下,致高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被害人何某某被拉开。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担心再次被殴打,驾驶粤R*****小车将被害人何某某撞倒,致被害人何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右侧腓骨头骨折,右腓总神经挫伤,右膝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胫骨踝间嵴骨折,骨折累及膝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头皮裂创、右内踝撕脱性骨折、左侧髌骨外侧缘撕脱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到桃江县灰山港派出所自动投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6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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