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2月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17时许,在榆树市六建家属楼一单元门口,高某乙、高某甲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双方因为挪车发生冲突,高某乙和张某乙、张某丙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和张某甲互相殴打,双方均有伤情,后经鉴定,张某甲系第一尾椎线状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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