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现住乐亭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和被害人石某某等人在乐亭县乐亭县**镇**村地里因浇地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高某将石某某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之间因锁事引发,案发后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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