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号,住本村。2019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2时许,在藁城区**镇**村**线十字路口的**饭店,高某某与张某某分别在两个包间内吃饭喝酒。因双方包间内有互相认识的人,喝酒过程中两个包间的人开始互相串屋喝酒。高某某与张某某在酒桌上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在饭店门口高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的左眼打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