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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4〕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族,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9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二人因在临渭区前进路星星商店门前摆摊问题发生口角,后高某某用脚将刘某某正在出售的装有小猫的笼子踢飞,刘某某、赵某某随即扑上去与高某某发生撕打,高某某用拳头对刘某某和赵某某二人进行击打,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渭南市临渭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进行伤情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4年1月19日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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