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8********,小学文化,群众,工作单位秦皇岛市****有限公司,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带湾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2日被海港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8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有限公司内,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为工作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左侧眼睛、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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