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紫铭小区南门门口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停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上前用左脚在被害人身上踢了一脚,又用右手在其脸部扇了一耳光,致使被害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加之其父母均患病,儿子面临高考,家庭负担较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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