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 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文盲,务农,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镇**村民郭某某系妯娌关系,二人素有矛盾。2020年8月29日下午,二人因琐事在郭某某家门口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抓打,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抓住郭某某头发将其拽倒,并对其胸部击捣一拳,致使郭某某左侧4-9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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