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1********,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卓某某因琐事在陵水县**乡**村委会**村**队卓某某家门口处发生争执,后卓某某被高某某推倒致右腿受伤。经鉴定,卓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陵水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卓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黄犁云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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