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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18时15分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队斜对面鹤山路上,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用膝盖顶伤孙某某面部。经法医鉴定,孙某某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眼部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当即报警,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至通济派出所,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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