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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顺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顺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顺昌县**乡**村**路**号家中,因儿子教育问题与婆婆吴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吴某某L2椎体骨折,右侧第4前肋骨及左侧第4-6侧肋骨骨折,右胸下段前侧、左肩背及左右前臂皮肤见累计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的皮下出血。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已谅解了高某某的行为,希望司法机关对高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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