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厂职工,出生地辽宁省**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学理,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曹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褚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管某某等人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路钱柜KTV唱歌,后曹某某送高某某回家,途中二人发生争执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第一机床厂北门附近下车,曹某某打了高某某两记耳光,高某某回打了曹某某两个耳光。此时管某某给曹某某打电话,问其是否将高某某送回家,曹某某让管某某来接她,后管某某、褚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车将曹某某接走,在车上曹某某将其被高某某欧打的事告知褚某某。褚某某称要找高某某讨说法,便下车与王某某找到高某某。在一厂北门对面一花池处找到高某某,褚某某和王某某径直过去,褚某某将高某某骑在地上用拳头击打其头部,王某某在旁边也连续用拳头击打高某某头部,用脚踢高某某头部一下,在被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掏出从家中自带的尖刀,对压在其身上持续殴打她的褚某某进行划刺,将褚某某左手小指、左前臂、右大腿内后侧等部位划伤。经鉴定:褚某某所受损失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正在使用暴力殴打自已的不法侵害人褚某某、王某某实施反击,用随身携带刀具将褚某某划刺,致不法侵害人褚某某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不法侵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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