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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74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6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9日下午,因经济债务纠纷被害人罗某某前往**路**号**工业园熊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室,罗某某在熊某某办公室内殴打并持刀威胁熊某某,公司员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上前夺取罗某某手上的刀时,双方发生拉扯,引致罗某某胸部撞在公司茶桌后摔倒在熊某某办公室内地面上。熊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罗某某的伤情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为轻伤二级。罗某某自称其被熊某某打伤胸部,另被熊某某公司员工打伤手、背、嘴等部位。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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