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大荔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6日,被害人魏某某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斗殴,致孙某某头面部受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获知情况后,便找孙某某侄子李某某商议此事,恰巧孙某某另一个侄子谢某某也在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便以其亲属孙某某被打伤一事前往魏某某家讨要说法,在魏某某家双方发生争执引起斗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谢某某、高某某将被害人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伤情为轻伤,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当事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