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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5********,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602户,无业。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9时30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庄门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高某某伸手挠李某某脸部,李某某用手抓着高某某的手,高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二人发生撕扯,致使李某某右手无名指受伤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右手无名指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坦白,并已达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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