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7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区**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然,广东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梓德,广东骅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内的篮球场处,与被害人黄某某因打球发生碰撞引发争吵,继而打斗。其中高某某用拳头殴打黄某某脸部,致黄某某下颚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5日,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高某某已赔偿黄某某损失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高某某具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某无前科劣迹,因偶发矛盾发生打斗,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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