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0********,文盲,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3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7时许,在成县**镇**村**社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家路口,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乙(二人系亲兄弟),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高某乙先朝高某甲脸部打了一巴掌,随后高某甲在高某乙的鼻子部位打了一拳,后被他人劝开。高某乙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后经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高某甲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又因二人系亲兄弟关系且因琐事引发的矛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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