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靖远县**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靖远县**镇**街北口买瓜商谈瓜价时与瓜贩叶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扯,撕扯倒地后,双方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部,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用脚蹬在叶某某胸部,致使叶某某受伤后在靖远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叶某某的伤情为:1.左侧第4、5肋骨骨折(不全);2.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叶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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