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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六部刑不诉〔2021〕Z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6月22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11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4日晚19时许,金某甲、金某乙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高某某家中,因要钱一事与高某某发生纠纷,被高某某用菜刀砍伤,导致金某甲左手受伤,金某乙头部受伤,张某某右手受伤。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张某某的第二次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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