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赤壁市商务局**,住赤壁市**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1时许,被害人谢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赤壁市**路段人行道逆行,行驶至城市超市入口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鄂A5C***白色越野车从城市超市出口驶出,二辆车险些相撞。谢某某指责高某某开车吓到了自己,高某某认为对方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撕扯,高某某用刚刚从超市购买家用的擀面棍击打谢某某腿部,谢某某用左手遮挡,致左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赤马港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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