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高某某于2018年4月7日15时许,在农安县**乡**前**屯李某家中,因琐事与李某、石某某厮打,李某、石某某受伤。经农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肢体瘢痕为轻微伤,李某右膝半月板破裂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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