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小学文化,农民,甘肃渭源人,现住渭源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4日)。
渭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8时许,高某某与张某某分别赶着自家的羊到山上的荒地里放羊,因琐事二人争吵,张某某被高某某殴打在地,随后被送往渭源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渭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对高某某是否殴打张某某各执一词,案发现场无目击证人,卷内无其他材料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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