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2********,汉族,高中,家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不满,在韩城市新城区状元街韩塬路怡鑫巷口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其鼻子骨折,后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被害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遂在永宁小区(公安小区)门口停车位处再次对孙某某以殴打、谩骂等方式实施报复,致孙某某腿部、背部、颈部等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害人孙某某对此次侵害行为拒绝做伤情鉴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