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2********,汉族,高中,家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不满,在韩城市新城区状元街韩塬路怡鑫巷口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其鼻子骨折,后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被害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遂在永宁小区(公安小区)门口停车位处再次对孙某某以殴打、谩骂等方式实施报复,致孙某某腿部、背部、颈部等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害人孙某某对此次侵害行为拒绝做伤情鉴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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