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油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被害人屈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轻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认定高某某对屈某某有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不充分,证据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仅有的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能确定具有真实性,不能确定在整个过程中高某某具体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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